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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2.出境定居的 提交出境定居证明(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3.调离本市的 提交调动工作证明等 4.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其配偶(无配偶的由直系亲属)可持证明死亡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并签订该财产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书,但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人的,需持继承、遗赠等司法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8.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生活严重困难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